提供个人资料及有关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条文

客户于提供任何个人资料给本集团前, 请详阅下列要点。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要求本集团提供金融投资服务及/或其他服务时,须要不时向本集团提供资料。

若客户未能向本集团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本集团无法为阁下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提供金融投资服务或其他服务。

在客户与本集团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本集团亦有机会收集客户的资料。

客户透过电子途径(如电邮或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提供资料给本集团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若阁下透过电子途径将资料传送给我们,或我们根据阁下要求而透过电子途径将资料传送给客户时出现任何错漏而令阁下蒙受损失,本集团概不负责。因此,客户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i)供本集团内的子公司或联营公司为客户设计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之用;

(ii) 推广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iii)作信贷检查;

(iv) 根据本集团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及

(v)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集团拟使用及/或转送客户的资料给本集团的任何联系公司作直接促销,而本集团须为此目的取得客户同意(其包括客户不反对之表示)。因此,务请阁下注意:

(a) 本集团不时持有的阁下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由本集团用于直接促销;

(b) 以下服务、产品及标的类别可作推广:

(i) 证券、投资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Ii) fángdìchǎn; jí 10 / 5,000 翻譯結果 (ii) 房地产;及

(iii) 投资教育。

(c) 若客户不愿意本集团使用及/或转送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客户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本集团会把客户的相关资料保密,但本集团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i) 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本集团提供与本集团的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电脑、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人;

(ii) 任何对本集团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对本集团有保密资料承诺的与本集团属同一集团的公司;

(iii) 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iv)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帐时给予收数公司;

(v) 任何本集团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本集团对客户权利的受让人;

(vi) 在本集团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实体、代理人、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情况下,本集团因须要保密而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在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本集团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本集团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悉本集团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本集团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任何关于资料查阅或资料更正,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资料种类等要求,可以经书面电邮cs@bwfund.com或以下地址联络:

盛汇商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部 (个人资料)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6-18号新世界1座15楼1502-3室

根据条例规定,本集团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查阅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本集团除对客户有保密责任外,无论于收集、纪录维护及使用客户之个人资料时,本集团在任何时间亦会恪守私隐政策原则及「私隐条例」之条文及精神。

本集团可对本私隐政策不时作出修改、修订或补充。

* 如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文义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